新监察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新监察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问:联系工作实际,谈谈如何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
  1. 答:一、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应做的主要工作
    (一)把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一是加强政令检查。二是加强行风建设。三是加强效能监察。桥枝
    (二)把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
    一是“四个坚并消空决纠正”工作成效明显。二是纠风治乱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绝瞎三是认真做好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把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同发展第一要务结合起来
    一是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二是积极服务“工业兴市”战略。
    (四)把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结合起来,
    一是确保廉洁勤政二是加强教育。
    (五)把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同建立阳光政务结合起来
    一是充分发挥组织谋划、监督检查和宣传指导的作用,积极协助***主抓。二是全面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三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努力做到为民利民便民。
    二、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三是必须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四是必须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五是必须坚持以监督促管理。
    三、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具体做法
    一是更加突出《行政监察法》的主体地位,强化依法监察。
    二是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是坚决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维护行政纪律。
  2. 答:我觉得光有一个法可不伍中行,得大家树立法治的意识,法再好,被人歪曲执行,结果是什么,百姓怒不敢言,到头骂法不好。最大的最公正的监督力量在民间,坦橘渗可是***从来不让百姓监督行政让脊权的行使。
问: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什么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
  1. 答: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调查报告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完善的证据,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监察机关或者承办部门公章;
    (二)在补充调查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增加、变更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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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察法规定的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 答:法律分析:《监察法》十二种调查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的时候,都是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督的。《监察法》的十二种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每一项都是指导和监督监察机构以及公职人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国家的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应当以此十二项措施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性纲领,认真工作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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