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发加计扣除调研报告

科技研发加计扣除调研报告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鉴证报告吗
  1. 答:需要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祥猜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扩展资料
    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谨察型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没尺该无形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企业可根据当苏税务局的要求,选择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碰昌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前备案类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但是有些省份提出要求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如:河南省(豫科[2009]101号)、广州市(穗国税发[2009]109号)、天津市(津科政耐吵闹[2009]48号)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也有一些省份在要求上报的材料中未明确提出需要报送鉴证报告,如山东省国税、山东省地税、上海市、福建昌罩省、吉林省等。
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公告
  1. 答:关于进一步完善岁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公告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棚雀蔽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链州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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