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设立时间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设立时间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明君[1](2022)在《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高印立[2](2021)在《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文中提出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前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清偿顺位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体而言,非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和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均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也属于破产财产,为实现该优先受偿权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税款)应优先于该优先受偿权清偿,但该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应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及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税款);对于不动产已经转让的情形,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应承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杨劭禹[3](2021)在《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之证成——以《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该规定存在缺陷,一是司法解释体系内部具有难以调和的矛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无法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类判",故有必要从深层意义上进行反思。在解释上,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特殊性、优先性等特征,"合同无效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观点实属误解,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建设工程义务,且与建筑工人生存利益更贴近,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具有正当性。在功能分析上,借助比例原则进行审视,否定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无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美好夙愿,反而与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立法初衷相抵牾。因此,不妨在立法中直接承认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规制承包人的行为才是根本之计。

张伟[4](2020)在《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信访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非常有必要。但我国当前尚未建立优先权制度,且较之于域外立法,如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早的国家,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仅是个别、分散的,理论上不够成熟,如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比较原则,对“承包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导致建筑行业大量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由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长期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应当有合同效力的限制,转包、非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同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解释,将合同无效下的实际施工人包含进来并依法进行保护,亟需在理论上探讨出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将其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出台的司法性文件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具体的法院判决中,根据样本分析发现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例仅为41%,未过半数。本章还分析了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的具体条件。第二章研究问题的提出。本章具体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具体的条件产生的困扰问题进行了辨析,同时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条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且已届清偿期;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行权期间;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本章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需要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法律通过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民法典》对于代位权制度范围的扩张,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纳入到代位权制度中,以此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本章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将勘察人、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纳入到承包人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裁判争议。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所附属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或已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其协议转让放弃。同时应当扩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的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

王曼[5](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立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的立法原意,生存权优于经营权及承包人就其工作使发包人财产增值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律原理,明确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讨论其内部及其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的权利顺位问题。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进一步探讨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发包人各债权人权利实现顺位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历史沿革,意在阐明其从首次设立到后续为了满足实践需求不断充实的过程,进而指出其在演进过程中所取得的进步和仍然存在的不足。接着,由于本文研究的核心议题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位问题(其作为一种法律世界的非主观现象,反映了权利效力上的大小、强弱或者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故研究权利顺位之前应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学者观点及国外立法例,最终确定其不属于法定抵押权,而系一种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作用的法定优先权。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本文的核心议题,即结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司法实务、法律原理等剖析其内部及其与消费者预购合同权的权利冲突,从而给出权利顺位安排建议。最后,在《解释(二)》承认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效力的基础上,继续追问弃权后相关权利顺位关系,并最终给出合理建议。总的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内部的实现顺位取决于其背后债权是否直接与建筑工人权益相关,相关度越高越优先;应明确消费者预购合同权的具体内核包括交付购房款比例在50%以下的购房者的房款返还请求权,且允许其通过补足购房款的方式转变身份;当弃权行为有效时,若为一般性弃权,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在同一顺位上,若为部分弃权,则其劣后于特定抵押权。

王君涛[6](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让与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在建筑领域,普遍存在发包人不按照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而由承包方垫资的现象,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以后,发包人仍然不支付承包人合同款、损害承包人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甚至出现普遍化趋势,而这就非常可能导致承包人不能给付出辛勤劳动的建筑工人发工资、不能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费用等一系列后果,甚至危及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利,从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使建筑市场依法和规律运转,促进建筑产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并切实保护承包人、建筑工人以及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据。该条款在宏观上为承包人设立了优先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而各地对条款的理解不同,使得实践应用中出现很多问题。伴随着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优先受偿权制度在裁判中存在的争议的地方终于尘埃落定,优先受偿权制度日臻完善,适用性大大增强。在满足债权让与条件的情况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承包人与发包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工程价款债权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有权将自己的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其他人。但是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让与后,如果发包人没有向成为新的债权人的受让人清偿合同债务,那么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取代承包人的地位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让与,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裁判意见:第一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附于工程价款债权存在的从权利,从权利应当随主债权转的转让而一并转让,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的让与而一并让与,司法审判中多数法院持此观点。第二种看法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权利,专属于承包人所有,不得让与给第三人,其设立的目的是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及背后的建筑工人的权益,让与他人会损害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权益,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后优先受偿权不随之让与,让与人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司法审判中少数法院持此看法。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只要符合债权让与的条件,原则上应当认为其是可以让与的,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让与则需要分析其性质来决定。目前,法定抵押权说和法定优先权说是在理论中居于主流地位,也是争议较大的两种学说,而留置权说因为缺陷较大日渐式微。笔者更倾向于将优先受偿权解释为法定优先权,该权利不能随主债权的让与而让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让与问题同放弃问题之间存在很多相同的地方,二者在效果上都包含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丧失,都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且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让与和是否可以放弃的争议。学说争议如下:第一种认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其对自身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应当认可事先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设立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立法宗旨,承认承包人可以事先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牺牲建筑工人等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与立法原意相左,因此优先受偿权不能事先放弃。这两种观点分别对应了优先受偿权让与中的两种不同的意见。最高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已经明确了优先受偿权放弃的裁判规则,即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那么,让与问题与放弃问题既然有如此多的相似之处,优先受偿权的让与问题可以借鉴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中的做法,即应当考虑如果工程价款债权让与后优先受偿权随之一并让与,该种做法是否会损害建筑工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得让与。另外,在工程价款债权让与时,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可以要求承包人为建筑工人工资等债权另行提供担保,并建议在转让工程价款时向工程参建人公示。

黄令真[7](2020)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最高院先后两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适用细节进行具体化,但是在应然和实然层面,仍然留有值得讨论的一些问题。“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前提,被明确记载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无效合同可能已经不再是阻挡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决定性障碍。出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持,系列司法解释之二一方面将优先受偿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而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制度,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可能性。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方面,系列司法解释之二指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来确定,明显将工程利润款纳入到优先受偿范围内,但并未对质保金、垫资款、停窝工损失三类款项应否优先受偿加以规定。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法定性、效力的优先性以及极强的对世性面前,公示制度的缺失,使得抵押权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冲突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平衡;司法解释赋予了购房人物权期待权对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在实践适用中被扩张解释,导致大量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也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出现。本文选取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受偿范围以及权利顺位三个内容为研究对象,确立了以公共政策理论与增值理论相结合,同时兼顾行政管理秩序、遵循建筑行业规律的指导思想,提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合同法》第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梳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源自于合同无效、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公认违法性和增值者利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无效合同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逻辑、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路径的确认,是本文的重要议题。工程利润、质保金、垫资款和停工窝工损失能否优先受偿的争议,源自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和人们对法律目理解的偏差,故应当区分受偿款项性质以明确受偿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明确规定,但公示制度的缺失导致两者利益不均产生冲突;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作为普通债权,却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源自于《济南彩石山庄买卖合同纠纷答复》这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扩张解释,总之,抵押权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亟待平衡,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对抗效力的界限应清楚厘定。而由于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基础法律制度的缺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属性难以统一,应当暂时搁置法律属性认定,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性不能认定的情况下,选定公共政策理论与增值理论相结合的指导理论,用于讨论和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第二部分以合同效力、主体身份两个适用前提为研究对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加以区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无效合同情形,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原则指导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逻辑;同时确定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事实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路径;而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直接主张,但可以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第三部分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为研究对象,对工程利润款、工程质保金、垫资款、停窝工损失能否优先受偿的争议进行分析,基于增值理论,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价款管理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工程利润款应当区分已完工利润和预期利润,对预期利润不予优先受偿;工程质保金应当优先受偿,但采用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担保、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质保金的,由于不属于工程价款的性质不得优先受偿;垫资款的受偿应当区分是否实际投入到工程建设中;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范畴,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投入,也应当优先受偿。本文第四部分,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抵押权、购房人权利的顺位关系为研究对象。在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上,提出了引入登记对抗制度,使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拥有登记的合法条件,经过登记便能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而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因为不具备登记的现实条件,只能与抵押权人比例受偿,以此平衡双方利益。在与购房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上,明确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4个适用条件,并可以根据购房人家庭生活改善需求适当放宽唯一住房条件的适用;对于已支付购房款数额的规定,因为发包人恶意拒绝收款的情形,不能僵化适用法律。而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背离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的做法应当被纠正。

尹晨[8](2020)在《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上,其增长幅度与速度都在各行各业中名列前茅。飞速的发展,除了带来了经济的增长,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问题。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价款,会引起承包人无法按时发放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继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保障承包人,尤其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合同法》第286条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同优先受偿权制度,为了应对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最高法在2002年以批复的形式对该项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再后来,针对该类问题多次颁布了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该问题,推向了大众的视野。本文以《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为研究对象,在结合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主体、权利范围、行使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剖析。整个论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缘起。通过介绍该制度的产生,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该制度在行使中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在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从该制度的性质、权力主体范围、权力行使范围、权力行使期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建议。主要建议为:1.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2.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3.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标的范围;4.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卢官宇[9](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建筑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领域,其涉及较多利益主体,在国内建设工程实践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进而导致了建设者和承包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地位失衡导致无法保障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所突出的问题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建设款项存在拖欠问题,尤其是承包人拖欠分包商。为解决当前国内建筑工程面临的问题,采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构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本研究基于前人的研究结果基础上,立足于国内立法、司法实践,阐述当前国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设计以及法律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本论文研究中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阐述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等,能够基于当前课题研究存在的不足,进而指出要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范围并构建合理的体系化制度;第二,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理论概述,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特征、性质进行阐述,结合国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系现状,提出国内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应当为法定优先权。第三,阐述了当前国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提出当前国内建设工程中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比较严重,反映出国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效果不佳,主要是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完善。第四,针对域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相关规定以及对国内制度建设提出的启示进行阐述,提出针对国内的工程款优先权制度,在完善制度过程中,一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二是建议引入建设工程参与人优先权登记制度,三是司法程序中增加施工主体在遇工程款支付迟滞或者恶意拖欠时,对建设工程申请临时扣押的设置等。第五,针对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提出了有效建议,包括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以及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界定,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公示制度等。

包妍雯[10](2019)在《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非公示性和溯及力,系以罗马法上的优先权为原型,在性质上宜界定为法定优先权。然而,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溯及既往的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优先受偿之特性,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体系有所违和,损害不动产担保信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权利进行限制,包括限制其对抗主体、行使期间等。然而,无论是授权还是限权,法条制定者都仅着眼于社会需要,忽略了法律的体系性和基本理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标准混乱的现象。这就要求解释论予以调和。比较法上普遍呈现削减法定不动产优先权隐秘性和溯及力的趋势,增订登记公示程序,甚至直接转换成法定抵押权,剥夺其溯及力。但是繁琐的登记程序、缺乏溯及力,导致其保障承包人利益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成为休眠条款。所以本文认为,在这一点上比较法立法例和修法趋势并不具有借鉴意义,也就是说,本文并不否认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旧保持罗马法上法定优先权原型(非公示性+溯及力)。然而,法定优先权毕竟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的利益有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即负外部效应。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以法律特殊规定适当削减其负外部效应不失为一种适当手段。针对发包人,为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的平等性,本文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催告程序宜采“应当说”,要求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行使优先受偿权前履行催告程序,请求发包人履行原给付义务,并说明催告未果时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其他权利主体,在法律效果上,本文将法定六个月期间与保证期间严格区分,要求承包人在六个月内以执行物权的名义请求将标的物变价受偿,执行方式限于《合同法》286条规定的两种实现方式。限制性规定缩减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负外部效应,但从现行司法实践效果看,制度的内部法律效果——保障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利益——的实现也存在障碍。对此《解释二》修订了法定期间的起算点,增订了约定放弃权利效力的规定。修正后的法定期间起算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与民法上其他期间的起算理论具有一致性,将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期间不利益归属于发包人,也符合承包人优先权保障承包人的立法目的;缺陷在于容易受当事人主观意志影响,从而弱化甚至可能剥夺法定期间的限制性作用。为弥补这种不足,本文主张将“应当支付价款之日”界定为当事人初始约定的工程价款清偿期,既不能由当事人在竣工结算后任意更改付款日期,也不包括催告履行期间。尽量排除当事人意志对法定期间起算点的干扰,从而保护法定优先权法律效果及制度本身的法定性。司法解释为彰显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规定损害债权人(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为实现其保障目的,本文认为在法律适用时,宜采事前调整方式和推定原则,推定放弃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仅当发包人证明建筑工人工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可靠保障的,可以认定放弃行为有效。综上,对于我国现行规范层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从赋权和限权两个角度理解。赋权角度即为实现保障承包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吸取比较法立法例教训,不妨肯定我国现行规定,保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非公示性和溯及,使其具有现实意义,避免成为休眠条款;限权角度即为缩减其负外部效应,对限制性规定进行严格解释,规范其行使程序、方式和法定期限。以此,在符合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平衡各法律主体的利益,并增加法定优先权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性。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一)购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二)其他无过错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2. 非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与一般抵押权
        3. 非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的影响
三、债务人破产时的清偿顺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1. 对于为实现或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其应当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中支付,具体理由如下:
        2. 对于其他与实现担保物权无关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于此类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税收债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劳动债权
    (四)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五)小结
四、不动产转让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1. 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当然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
        2. 优先受偿权确认诉讼本身不足以产生公示效力
        3. 查封措施可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性
五、结论与建议

(4)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规定
    二、地方性司法政策意见
    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 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界定
    二、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三、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四、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权条件
    五、关于标的物的限制问题
    六、关于优先权的公力救济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一、代位权制度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三、小结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
    二、明确施工人拥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权
    三、严格限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放弃
    四、扩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统计表(2019.7.1-2020.9.30)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1.1.2.2 现实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研究法
        1.2.2 比较分析法
        1.2.3 归纳总结法
        1.2.4 定性分析法
        1.2.5 跨学科研究法
        1.2.6 实证研究法
    1.3 研究创新点
    1.4 研究框架
第2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
    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2.1.1 制度的创设
        2.1.2 制度的发展
        2.1.3 制度的完善
    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2.2.1 优先权说
        2.2.2 法定抵押权说
        2.2.3 留置权说
        2.2.4 小结
    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2.3.1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2.3.2 实际施工人
        2.3.3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
        2.3.4 小结
第3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分析
    3.1 数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及分析
        3.1.1 数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3.1.2 解决权利冲突的两种观点及评析
        3.1.2.1 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3.1.2.2 平等受偿说
    3.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预购合同权的冲突及分析
        3.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预购合同权的冲突
        3.2.1.1 “消费者”内容诠释
        3.2.1.2 具体冲突表现
        3.2.2 现行法解决权利冲突的不足及分析
        3.2.2.1 未明确消费者预购合同权的具体内核
        3.2.2.2 对于交付少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不公平
    3.3 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分析
        3.3.1 弃权行为效力之争议
        3.3.1.1 绝对无效说和绝对有效说
        3.3.1.2 附条件的有效说
        3.3.1.3 相关代表性观点分析
        3.3.1.4 笔者观点
        3.3.2 弃权后相关权利冲突及分析
第4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位
    4.1 数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位
    4.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预购合同权的实现顺位
    4.3 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相关权利的实现顺位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后记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让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工程价款债权让与时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实践考察
    (一)债权让与后第三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权让与后第三人无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的可让与性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属于可让与的债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让与性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之争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让与性分析
四、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问题之间的联系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效力之争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让与和放弃之间的联系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借鉴
结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让与的建议
    (一)由承包人为建筑工人另行提供担保
    (二)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的事实进行公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7)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范之检视
    (一)《合同法》第286条理解适用之疑问
    (二)《合同法》第286条基础理论之反思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前提
    (一)合同效力对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二)主体身份对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
    (一)工程利润款
    (二)工程质保金
    (三)垫资款
    (四)停、窝工损失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顺位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之间顺位关系问题与解决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之间的顺位关系厘定
结语
文献参考
    中文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论文类
        (三)其他
致谢

(8)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
    (二)相关案例及权利行使中遇到的问题
        1.案情介绍
        2.权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的性质存在争议
        1.留置权说
        2.法定抵押权说
        3.法定优先权说
        4.笔者支持的观点及理由
    (二)权利主体范围不明确
        1.是否包含实际施工人
        2.是否包含工程勘察人、设计人
        3.是否包含装饰、装修人
    (三)权利的行使范围不明确
        1.工程价款的利息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垫资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3.利润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4.质量保证金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四)权利的行使期限不明确
        1.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
        2.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性质
        3.行使期限中存在的缺陷
三、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建议
    (一)明确权利的性质
    (二)明确权利主体的范围
        1.明确实际施工人是权利的主体
        2.明确勘察、设计人不属于权利的主体
        3.明确装饰、装修人属于权利的主体
    (三)细化权利行使的范围
        1.工程价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应视情况而定
        2.合理的垫资款应当纳入权利范围
        3.利润应当纳入权利范围
        4.质量保证金不应当纳入权利行使范围
    (四)完善权利的行使期限
        1.明确权利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2.延长权利的行使期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5 本章小结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
    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
    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征
    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
        2.3.1 留置权说
        2.3.2 法定抵押权说
        2.3.3 优先权说
    2.4 本章小结
3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现状
        3.1.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规定
        3.1.2 受偿范围的规定
        3.1.3 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优先权冲突的规定
    3.2 存在的问题
        3.2.1 对权利性质未作出明确认定
        3.2.2 对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够清晰
        3.2.3 对权利受偿范围规定不够清晰
        3.2.4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规定存在问题
    3.3 本章小结
4 域外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4.1 域外相关规定的考察
        4.1.1 域外相关规定
        4.1.2 域外相关规定分析
    4.2 对我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启示
        4.2.1 施工主体可以对建设工程申请临时扣押
        4.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界定
        4.2.3 建设工程参与人优先权登记制度
    4.3 本章小结
5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
    5.1 明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
    5.2 完善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界定
        5.2.1 主体范围界定的理论分析
        5.2.2 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的完善
    5.3 完善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界定
        5.3.1 对产生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的受偿范围
        5.3.2 将垫付款纳入优先权应支付范围
    5.4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规定
        5.4.1 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
        5.4.2 将优先受偿权中增加临时扣押的设置
        5.4.3 明确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优先权冲突的具体情形
        5.4.4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5.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10)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写作的缘起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我国规范层面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发展历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
        二、催告程序不明确
        三、法定行使期间问题
        四、权利放弃的效力未定
    第三节 本文的解释路径
第二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确立
    第一节 我国解释论上的性质之争
        一、法定抵押权说
        二、留置权说
        三、法定优先权说
    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
        一、确定为法定优先权的原因
        二、确定为法定优先权的意义
第三章 承包人优先权制度负外部效应的缩减
    第一节 催告:权利的示明
        一、催告的目的
        二、催告的必要性
        三、催告时点与合理期间
        四、小结
    第二节 六个月法定期间
        一、比较法视角
        二、法定期间对承包人权利的影响
        三、小结
    第三节 行使权利的方式
        一、行使方式之争
        二、“任意说”使法定期间的限制作用弱化
        三、以物上执行的名义变价受偿
        四、小结
第四章 如何实现承包人利益的保障
    第一节 六个月期间的起算点
        一、法定期间起算困境
        二、“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算的进阶之路
        三、小结
    第二节 承包人预先放弃162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一、我国的观点与比较法立法例
        二、对我国现行规定的检讨
        三、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D]. 陈明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2]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J]. 高印立. 北京仲裁, 2021(01)
  • [3]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之证成——以《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为中心[J]. 杨劭禹.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4]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D].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位研究[D]. 王曼.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让与问题研究[D]. 王君涛. 吉林大学, 2020(08)
  • [7]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 黄令真.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8]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D]. 尹晨.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D]. 卢官宇.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10]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 包妍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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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付权的设立时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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