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重罪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问:重罪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1. 答:重罪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如下:
    1、执法观念和衫如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侦查监督或逗启工作的开展。
    2、对侦查监督范围的认识不明确。
    3、侦指裤查方式被动和滞后。
问: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
  1. 答:《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要想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搏蔽法律监督,站在法律和现实的角度,我个人认为:
    1.必须完善检察官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从院长到成为出面公诉的检察官,基本上都是一些思想顽固的基键州“老油条”,都是十年媳妇熬成的婆婆,在他们大脑里只有服从领导的意识,没有法律意识。
    2.检察官必须异地轮换制。检查机关依法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本地人担任检察官及以上职务的,由于顾忌太多,人情关系网复杂,对侦察机关的实行庇护,造城不该捕的捕了,该捕的不捕,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干预,主审法官只能按公诉人个人意愿办亮汪案,造成大量重罪轻判,无罪重判的错案。
    3基层检察机关逐渐演变成制造冤假错案的源头。领导意志大于法律,按领导意见办案是基层检察官的必备素质。宁可制造冤假错案,也不能违背领导意愿成为检察机关的通病。
    在基层司法机关,领导意志就是法律。这种怪异现象已经见惯不怪了,要想从源头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健全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切不可让有能力且正义感的年轻人变成安装了程序的“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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