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用的法律取向

私人信用的法律取向

一、民间信用的法律定位(论文文献综述)

乐晶[1](2021)在《“呈会”习俗与民间信用机制 ——以温州钱库镇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呈会”是一种传统的民间信贷习俗,即由发起人邀请与会者参加,商议时间并按期收取一定数量的会金,轮流交由一人使用的信用集资形式。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不同形式的类似“呈会”的民间信贷,比如越南、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美国等。在我国的云南、山西、江西等地,民众也曾使用“呈会”解决生活中的信贷需求。如今,上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呈会”或不复存在,或转向专业化、制度化的信贷机构,但是在我国浙江南部和福建地区,它仍然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民间信用形式,在当地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呈会”这种民间信用形式在经济层面的作用已经受到关注,以此为基点展开的相关研究以描述经济行为和分析风险机制为主,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研究旨趣。所以“呈会”常常被视为区别于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的自发的、需要被“规训”的民间信用形式。但事实上,对于地方民众而言,“呈会”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关联着不同人群和不同文化的民俗传统,是他们切身实践着的生活方式。因此,只有“自下而上”地深入到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才能真正揭示其“经济之外”的运作逻辑。本文以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的民间“呈会”为研究对象,运用民俗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聚焦一般民众的生活经验、社会交往和民俗实践。将“呈会”习俗还原于特定的时空语境下,透过参与“呈会”的普通人及其民俗语境来理解整个区域社会的“信用机制”。首先,呈会拥有一套由民众所建构、内化和传承的规则:包括不同时期的呈会组织形式、会首和会脚的选择标准、会钱的使用目的、呈会时间和人数的商定等。这些看似细微末节的规则背后,实质上是中国民间信用机制的延续和再造:遵守或打破上述规则同时意味着信用关系的产生或断裂。其次,由呈会所表征的信用机制首先以宗族血缘为基础形成,在城镇化所引发的“人-地”关系变化的背景下,其信用边界不断外延并发生重组,转向了邻里、同事及以寺庙道观为联结的信众群体。信用边界的流动是民间信用机制的历时性呈现。第三,作为一种日常的民间信用形式,呈会体现了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群在应对生命历程重大事件上的聚合能力,它与钱库人的人生仪礼、礼物交换和信仰实践交叠而成一张习俗之网,透过“送人情”、“拜盟兄弟与盟姐妹”以及“拜经仪式”等繁杂的习俗实践,当地人将互惠、道义和灵验等观念与对信用本身的理解关联起来。最后,对传统信贷模式的探讨不是为了权衡利弊,而是反思其延续至今所昭示出的强大生命力及其背后的社会意涵:信用机制的断裂与生产都遵循着特有的民间逻辑,对传统或现代信用形式的选择不仅涉及民间社会的生存策略,也同时暗含着理性的利益选择和情感博弈。在此背景下,民众基于自身的情感体验、习俗文化和社会背景,形成一种特有的“民间信用理性”。从历史到当下,“呈会”一直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它不是一般经济学意义上抽离于日常实践的信贷符号,也不是社会学层面上不具感情的组织机构,而是人们透过“过去的经验”与“人际交往实践”对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所做出的一种感知、判断与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以日常生活实践的视角对“呈会”及其“信用机制”的探讨,成为我们理解民间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贾谟荣[2](2020)在《后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在市场中逐渐活跃起来,这些企业随着生产经营的扩张融资需求逐年增加,但是以银行为代表的正式金融体系对此类企业的贷款政策比较严苛,所以民间融资市场逐渐扩大,民间借贷的繁荣催生了非法定担保的出现,后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就是在此种环境下产生的。后让与担保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借款协议做担保,学界对此种形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让与担保已经涵盖了后让与担保这一概念,有的认为后让与担保应当归属于新型的非典型担保,也有的认为后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附条件代物清偿等颇为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针对类似案件也做出过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按照流质条款否定了买卖合同的效力,有的法院承认了买卖合同的担保效力,以拍卖方式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认为此种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民间借贷,在司法中对此种担保形式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其后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可了非法定担保的担保作用,其在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部分提出,对新类型担保不应轻易否定,对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应当予以承认。同时本文收集整理了不同时期针对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判决,从中归纳此类非法定担保的常见问题和判决思路。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进行理论对比分析和个案研究探讨后让与担保的深层次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后让与担保理论概述,主要是对后让与担保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近年来,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企业融资困难,为了企业的融资,新的交易习惯在中小企业追求安全高效低成本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他们采取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这一特殊的担保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2013年3月,杨立新教授写着的《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探讨了这一新型的交易习惯,并通过理论上的阐述将该交易型式定义为“后让与担保”,在理论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学者认为后让与担保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有学者对后让与担保的概念提出质疑,认为存在理论上的缺陷,还不能构建独立的制度。第一部分将对学界不同的观点进行探讨和分析,在法律概念层面对后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流质条款、附条件解除、选择之债、附条件代物清偿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对后让与担保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即在我国市场环境下产生,类似于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担保。第二部分为后让与担保产生的原因,首先从银行融资难的角度分析了中小企业不得不投向民间借贷的选择,其次从法定担保的限制、成本、时间角度分析其不受中小企业青睐的原因,再次以P2P为例比较民间金融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发现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较低,最后基于以上三点结合我国的借贷环境和信用约束分析基于民间借贷的后让与担保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上述痛点,故而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应用。第三部分为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判定,对后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常见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归纳,首先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颁布前后,各级法院面对后让与担保这一法律问题产生的裁判混乱,其次分析总结了现在在裁判过程中对买卖合同效力、担保效力、优先受偿权和案件性质倾向一刀切方面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足,最后分析总结法院对担保标的的范围认定、担保意向的认定、担保功能的实现方式三个方面常用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笔者根据第二部分产生背景中存在的问题与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提出自己的建议,设想构建完善的后让与担保制度,对后让与担保的设立标的、方式和内容做出规定,明确后让与担保的担保效力范围,对后让与担保的清算方式做出构想,完善后让与担保的消灭情形,并为后让与担保搭建专门的公示平台,在公示平台上完善借贷双方关于担保的信息。综上,本文通过分析后让与担保的产生原因和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借鉴现有的法定担保体系设想后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但涉及的范围较大,故只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构建,细节方面是否合理仍待进一步研究。

范昕墨[3](2019)在《中国农村金融改革40年:历程回顾与未来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金融已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消除农村贫困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不同阶段的思路、政策指引、实践及阶段成果发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突出成就表现在改革思路实现较大突破、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生态基本形成、金融扶贫作用日益突出三个方面,但也存在着农村金融制度政策意图不连贯、供给效率不高、需求识别不足、交易成本较高以及农村民间信用监管缺失等问题。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必须立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把握乡村振兴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构建符合"三农"发展需求的农村金融生态。

王曙光,轩兴堃[4](2018)在《民间金融规范化改革研究——基于经济学、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视角》文中提出民间金融(民间信用)和高利贷问题一直是金融学研究和金融监管实践中的敏感问题。文章从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交叉学科视角,系统分析了民间金融和高利贷产生的经济根源、法律规制的沿革与弊端、民间金融的伦理基础以及高利贷所引发的伦理危机。文章认为,应区分正常的民间金融与非法高利贷,着力完善民间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同时,大力推动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培育民间金融的伦理价值体系,塑造社会契约意识,从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刘道云[5](2017)在《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民间金融在不同视角下呈现出不同的存在形态。根据民间金融活动开展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范,呈现为合法形态和非法形态的民间金融;根据民间金融活动是否有组织、有机构地开展,呈现为无组织无机构、有组织无机构和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根据民间金融活动发展阶段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呈现为简单(初级)形态、中间(成长)形态和专业(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式和发展阶段三个维度对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进行类型化研究,在促进民间金融和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何小勇[6](2016)在《民间借贷的衍变与法律规制得失探讨——以1978-2000年间的民间金融发展为视角》文中提出1978-2000年间,商品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条件。金融体制改革初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及政府、银行部门的包容,给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契机。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确立了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严厉的金融管制使民间金融活动面临非法集资的窘境。对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中的合理定位,及正确评估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决定法律对民间借贷应采取何种规制模式的关键。

劳曼娜[7](2015)在《论我国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及其规模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和规模都发展迅速,但与之对应的金融体系发展却明显滞后,因此,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民间信用市场应运而生。我国民间信用市场刚刚起步,探究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市场的影响,对于指导民间信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对于国外成熟的民间信用市场,国内的民间金融市场相对滞后,而且资金的供需双方越来越向需求者一方倾斜,为了尽快提高政府对弱势群体补贴贷款利息的效率,适应民间经济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民间金融市场状况。民间信用的产生和发展根植于特殊信任主义系统的发展,人们通过血缘和地缘形成相对稳定的互助关系,再通过松散的、自发的非正式组织形式,按照借贷双方的口头约定或者文字契约来实现。正是这种不完备的民间信用契约形式给我国民间信用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民间信用存在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的问题。资金链断裂,借贷纠纷等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第二,民间信用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制之外。民间信用和正规信贷构成了一国信贷的总量,民间信用与正规借贷之间又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就会削弱我国货币政策执行力,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第三,民间信用活动本身具有隐蔽性,管理缺乏规范性,对正规金融部门存在损害。民间信用市场往往活动在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的监控范围之外,从而造成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难以征收,国家税款的流失,损害正规金融部门利益。因此,如何把民间信用的发展转化为深化民间金融的改革与创新的契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放松民间金融管制等指导和完善商业性民间信用的发展,以形成活力、有序、多元的民间金融市场,是本论文研究的背景和出发点。本文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中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的思路与论文构架。第二部分概述了民间信用的定义,产生的原因,中外学者对民间信用的文献要点和民间信用的理论综述,包括二元结构论、金融抑制和金融中介;并分析了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的影响因素,包括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货币发行量、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第三部分对民间信用风险日益显现的现象以及民间信用的现状做了分析,同时对民间信用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研究,对温州这个典型民间信用市场的案例进行了阐述,尝试找出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的影响因素并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实证分析,选择M2/GDP代表金融市场发展深度,金融市场贷款利率等变量为自变量,研究其对民间信用规模的影响。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运用计量软件分析,得出结论,即金融市场发展深度与民间信用的规模呈正相关的关系,金融市场贷款利率的增大会带来民间信用规模增大。第五部分是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包括推进法律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市场监督力度;推动市场发展,拓宽投资渠道等。

仇晓光,杨硕[8](2015)在《民间金融信用危机与法律机制建设——传统与现代信用比较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民间金融如何开放、怎样监管、以何种形态呈现在金融市场中,均是当下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立法机关困惑的问题。这种困境的出现,核心问题在于从政府到市场、从监管者到金融消费者均对民间金融的信用心存疑虑,疑惑是对民间金融整体信用环境的不信任,更是对民间金融个体机构的不信任,其衍生出的诸多不信任弱化着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基础。反思、重释和重塑民间金融的信用构成要素和结构体系将给予民间金融新的信用内涵和成长根基。

刘道云[9](2013)在《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1年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暴露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民间金融体制亟待改革等,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是指在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以外发生的,非基于国家或正规金融机构信用、缺乏金融监管的货币资金(为主的)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可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态、发展形态和法律性质上进行类型化区分。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基础。从理论基础上来说,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以国家干预下的金融自由主义思想、“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思想理论支撑;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完成我国民间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离不开法律规制手段,包括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促进良性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等。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以区别规制原则、重点规制原则和比例规制原则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追求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对民间金融最小程度、最经济、最合理的干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从法律效力上可区分为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民间合法借贷可划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非法借贷可划分为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建议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坚持区别规制、重点规制和比例规制原则,制定专门的“非银行信贷保护法”,辅以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合会金融活动在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现实性和影响力。合会是一种民间互惠式信用组织,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互惠式的集体金融合约安排。合会“倒会”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合会活动对民间信用(信任)的极度依赖,而非建立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基础上。我国适宜综合借鉴台湾地区、香港地区规制合会的态度和策略,立足国内合会演变和发展现状区分规制合会,顺应国际趋势专门立法规制合会活动,维持合会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是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影响力和亟待法律规制的两类。民间商事信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重点,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难点。我国应确立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的法律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对其进行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建构民间商事信贷监管机制,发挥政策在商事信贷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私募基金在我国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出台宣告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异常形态的民间金融以高利贷活动最为典型,它是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打击高利贷的法律和刑事罪名,由于高利贷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缺乏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受到的监管薄弱、实践中能够独立成罪而刑事打击上却无法可依、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推高等原因,在比较分析境外高利贷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反高利贷法”并将高利贷入罪,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全面规制高利贷活动。

邓华光[10](2012)在《浅论发展民间信用的必然性》文中指出民间信用具有向生产性借贷发展,利率高,范围规模扩大、期限延长,组织化发展,资金来源多样化等新的特点。民间信用的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和积极作用。客观经济基础,金融体系内在的制度路径,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市场需求,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呼唤,使发展民间信用具有必然性。

二、民间信用的法律定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间信用的法律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1)“呈会”习俗与民间信用机制 ——以温州钱库镇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一) 民间呈会的相关研究
        (二) 民间信用机制研究
        (三) 温州区域文化与经济伦理研究
    三、研究视角及研究方法
        (一) 研究视角
        (二) 研究方法
    四、基本思路与分析框架
第一章 田野概貌:钱库镇的前世今生
    第一节 瓯闽边缘的小镇
    第二节 记忆里的家族
    第三节 生计方式的变迁
    第四节 当代日常生活图景
        一、过日子
        二、岁时节俗
        三、祠堂、村庙与信仰生活
第二章 历史与记忆:“呈会”习俗传统
    第一节 温州多元信用下的呈会方位
        一、多元信用的雏形
        二、民间信用的扩张
        三、传统信用与近代银行之交
        四、信用的“权威”:从“银背”到钱庄
    第二节 早期呈会溯源
    第三节 呈会形式的变迁轨辙
第三章 钱库镇当代民间“呈会”实践
    第一节 “会首”、“会脚”和“会钱”
        一、“这次我做头”
        二、“谁来听一脚?”
        三、“会钱是最硬的”
    第二节 呈会习俗的规则
        一、发出邀请
        二、会单与礼物
        三、聚会时间与人数
    第三节 饭桌上的钱与酒:一个“呈会”场景及其文化解释
第四章 信用边界:民间呈会背后的社会交往网络
    第一节 祖荫之下的借贷与信用
        一、“共祖”认同的建立
        二、“根”与信任
        三、祠堂里的牌位:信用边界的外延
    第二节 街坊邻里中的债主与债户
        一、从集市到街坊
        二、房子与铺子:信用生产的空间
        三、呈会的“局外人”
    第三节 同事间的欠与还
        一、延续的借贷传统
        二、信用的联系与区隔
        三、“铁饭碗儿”的信用约束机制
    第四节 血缘的消弥:信用秩序的重建
第五章 “呈会”与乡土文化习俗之链
    第一节 “送人情”:礼物与信用回报
        一、赠礼与回礼的义务
        二、礼物、互惠与信用
        三、被衡量的人情与债务
    第二节 拜“盟兄弟”与“盟姐妹”
        一、结拜习俗与拟亲属关系的建立
        二、信用天平: 能力与道义的摇摆
        三、习俗之网与被延长的债
    第三节 民间拜经与信用机制的生产
        一、拜经与“礼物之灵”的让渡
        二、信用机制的再生产
        三、信用的人神之链
第六章 “倒会”与信用的断裂
    第一节 “会”为什么会倒?
    第二节 被倒置的民间信任逻辑
        一、欠与还
        二、生与熟
        三、公与私
    第三节 应对纠纷的民俗逻辑
        一、起点: 内部协商
        二、阴阳两界的调停人
        三、欠债者: 流言与污名
第七章 “情”与“理”: 传统与现代信用的相遇
    第一节 关于“情”与“理”的反思
        一、“情”与“理”的历史交织
        二、“相信谁”: 理性选择与情感逻辑
        三、情理: 民间社会的信用理性
    第二节 银行: 陌生的交易机器
        一、银行、信用社与地方金融网络
        二、“办事”的流程
        三、“合算”:利率的选择
    第三节 有限的信用值
    第四节 温州“金改”与乡村信用
        一、金融改革:话语生产与秩序重建
        二、“改革”还是“招安”:正规化的隐喻
        三、民间话语与民间信用理性
第八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2)后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一、后让与担保理论概述
    (一) 后让与担保概念
    (二) 后让与担保法律依据
    (三) 后让与担保与近似制度辨析
        1. 后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2. 后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
        3. 后让与担保关系与附条件解除
        4. 后让与担保与选择之债
        5. 后让与担保与附条件代物清偿
    (四) 后让与担保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1. 与物权法定原则不相悖
        2. 买卖合同不构成通谋虚伪
二、后让与担保产生的必要性
    (一) 银行融资难度大
    (二) 法定担保限制多
    (三) 后让与担保融资效益高
    (四) 民间信用约束
三、后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判定
    (一) 《规定》第24条颁布前的混乱
    (二) 《规定》第24条颁布后的问题
        1. 买卖合同效力不明
        2. 担保效力不明
        3. 优先受偿权不明
        4. 案件定性倾向一刀切
    (三) 法院审理过程常用处理方式
        1. 担保标的范围认定
        2. 对担保意向的认定方式
        3. 担保功能的实现方式
四、构建后让与担保制度的建议
    (一) 后让与担保的设立
    (二) 后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三) 担保标的物的清算
    (四) 后让与担保的消灭
    (五) 搭建辅助公示平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3)中国农村金融改革40年:历程回顾与未来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40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历程回顾
    (一) 1978—1987年:重新确立阶段
    (二) 1988—1993年:整顿调整阶段
    (三) 1994—2002年:探索发展阶段
    (四) 2003—2012年:深化改革阶段
    (五) 2013年至今:完善创新阶段
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就
    (一) 改革思路实现较大突破
    (二) 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生态基本形成
    (三) 金融扶贫作用日益突出
三、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金融制度政策意图不连贯
    (二) 农村金融供给效率不高
    (三) 农村金融需求识别不足
    (四) 农村金融交易成本较高
    (五) 农村民间信用监管缺失
四、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
    (一) 制度健全与环境改善相结合
    (二) 政策指引与需求识别相结合
    (三) 产品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四) 正规金融与民间信用相结合
五、结语

(5)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效力视角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
     (一) 合法形态的民间金融
     (二) 非法形态的民间金融
二、组织机构形式视角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
     (一) 个体形态:无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
     (二) 组织形态:有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
     (三) 机构形态: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
三、发展阶段视角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
     (一) 简单 (初级) 形态的民间金融
     (二) 中间 (成长) 形态的民间金融
     (三) 专业 (高级) 形态的民间金融
四、部分已转化为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活动

(6)民间借贷的衍变与法律规制得失探讨——以1978-2000年间的民间金融发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1978-1986年间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及立法规制
    (一)1949-1986年间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及其变迁
    (二)以私人钱庄、“会社”形式兴起的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对民间高利借贷性质的争论及法律规制
    (四)该期间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得失探讨
二、1987-2000年间金融市场发展及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民间金融市场的繁荣与金融市场垄断的加剧
    (二)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民法规制模式
    (三)沈太福、邓斌非法集资案的查处促使民间借贷被纳入刑法规制模式
    (四)非法集资概念的提出,开始了以行、民、刑综合法律手段规制民间借贷活动的模式
    (五)严格金融管制下民间借贷采取的形形色色的法律规避方式
三、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得失之反思
    (一)金融管制立法的强化导致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无法满足,民间借贷的兴起有其必然性
    (二)民间借贷向城市蔓延是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中产生的一个经济现象,对其规制,采用经济措施要优于法律规制
    (三)小结

(7)论我国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及其规模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部分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 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1.4 文献综述
第2部分 金融市场影响民间信用的理论综述
    2.1 民间信用的定义
    2.2 民间信用产生的原因
    2.3 民间信用的理论基础
    2.4 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的影响分析
        2.4.1 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2.4.2 货币发行量
        2.4.3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第3部分 当前民间信用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影响社会安定
    3.2 削弱货币政策执行力
    3.3 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4 案例分析
第4部分 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规模影响的实证分析
    4.1 实证模型设定
        4.1.1 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模型
        4.1.2 金融利率影响模型
    4.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取
        4.2.1 数据来源
        4.2.2 变量选取
    4.3 实证过程及结果分析
        4.3.1 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对民间信用规模影响的实证分析
        4.3.2 金融市场利率对民间信用规模影响的实证分析
第5部分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5.1 研究结论
    5.2 政策建议
        5.2.1 完善法律法规
        5.2.2 提高市场监督力度
        5.2.3 拓宽投资渠道
    5.3 研究局限和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8)民间金融信用危机与法律机制建设——传统与现代信用比较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民间金融信用困局
    1. 金融信用的差异化定位
    2. 传统民间金融信用的崩溃
    3. 既有金融法律规范缺失
    4. 新信用机制建设的困惑
二、民间金融信用的法律解读
    1. 民间金融信用法律环境
    2. 规范化的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渠道
    3. 金融机构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4. 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5. 金融市场经理人的严格监管
三、传统金融信用体系和现代信用体系的联结
    1.“草根式”信用的退出
    2. 现代金融信用的形成
    3. 传统信用与现代信用
    4. 两者的联结
四、重塑民间金融信用体系的对策
    1. 提高政府信用
    2. 强化金融市场诚信
    3. 保持传统信用优势
    4.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5. 普及金融知识和推动金融立法
结语

(9)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民间金融”的界定
第一章 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
    第一节 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一、以法律效力为类型化依据
        二、以组织机构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三、以发展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区分
        一、民事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
        二、民事互助、营利双重性质的民间金融
        三、商事经营性质的民间金融
        四、非法性质的民间金融
第二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
    第一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
第三章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法律视野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民间借贷”法律界定的澄清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化分析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现状
        二、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问题与立法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 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规制立法模式
        二、“非银行信贷保护法”的立法设计
        三、辅助性规制立法设计
第四章 合会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合会”的界定及其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一、合会的名称与定义
        二、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一、日本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二、印度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三、台湾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四、香港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第三节 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现状
        二、合会的内生性风险
        三、合会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启示及完善
第五章 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民间信贷的法律规制
        一、民间信贷规制的难点
        二、民间信贷规制的法律路径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之完善
第六章 高利贷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节 我国高利贷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高利贷的规制现状
        二、我国高利贷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一——立“反高利贷法”
        一、“反高利贷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二、比较法的视角:境外反高利贷相关立法
        三、“反高利贷法”立法设计
    第三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二——高利贷入罪
        一、高利贷入罪必要性分析
        二、高利贷入罪可行性分析:独立成罪的证成
        三、比较视野下高利贷入罪的基本构想
结语
附图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10)浅论发展民间信用的必然性(论文提纲范文)

1 民间信用发展的新特点
    1.1 向生产性借贷发展
    1.2 以货币借贷为主,利率高
    1.3 范围、规模扩大,期限延长
    1.4 组织化发展
    1.5 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及违规操作
2 民间信用发展的主要动因
    2.1 源于金融资源的集中和垄断
    2.2 源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发展
    2.3 源于小微企业融资困局
    2.4 源于民间财富增加,民众逐利心增强
    2.5 源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2.6 源于泡沫经济
    2.7 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关系
3 民间信用发展的积极作用
    3.1 有利于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缓解信贷资金供需矛盾
    3.2 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3 有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竞争的“大气候”
    3.4 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3.5 有利于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3.6 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3.7 对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4 发展民间信用的必然性

四、民间信用的法律定位(论文参考文献)

  • [1]“呈会”习俗与民间信用机制 ——以温州钱库镇为中心的考察[D]. 乐晶. 华东师范大学, 2021
  • [2]后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 贾谟荣. 山东大学, 2020(02)
  • [3]中国农村金融改革40年:历程回顾与未来展望[J]. 范昕墨. 改革与战略, 2019(01)
  • [4]民间金融规范化改革研究——基于经济学、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视角[J]. 王曙光,轩兴堃. 社会科学战线, 2018(06)
  • [5]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J]. 刘道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 [6]民间借贷的衍变与法律规制得失探讨——以1978-2000年间的民间金融发展为视角[J]. 何小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1)
  • [7]论我国金融市场对民间信用及其规模的影响[D]. 劳曼娜. 山东大学, 2015(04)
  • [8]民间金融信用危机与法律机制建设——传统与现代信用比较为中心的考察[J]. 仇晓光,杨硕. 社会科学研究, 2015(04)
  • [9]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刘道云. 复旦大学, 2013(03)
  • [10]浅论发展民间信用的必然性[J]. 邓华光. 中国商贸, 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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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用的法律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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